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簡字第267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 臺灣 高雄地方法院110年簡字第267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0年度簡字第2677號
110年度簡字第2678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金泉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緝字第127號),及追加起訴(110年度少連偵字第84號),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裁定改行簡易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李金泉犯【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載之刑及沒收。
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事實
一、李金泉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分別於【附表】所示時間,以【附表】所示之方式,向【附表】所示之被害人施用詐術,至渠等陷於錯誤,而於【附表】所示之時間,交付手機或匯款至【附表】所示之帳戶,以此方式詐得【附表】所列之物品及款項。嗣 黃駿飛張瑞麟陳乃瑜張予瑄吳明 倫發覺有異,均無法與李金泉聯繫,始悉受騙。
二、案經黃駿飛、張瑞麟、陳乃瑜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鼓山分局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張予瑄、吳明倫訴由苗栗縣政府警察局竹南分局報告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呈請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令轉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前揭事實,業據被告李金泉於警詢及偵訊時均坦承不諱,核與證人 楊士霆陳奕修 於警詢時之證述情節相符,且有李金泉之高雄民強郵局帳戶客戶資料及客戶歷史交易清單、楊士霆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戶客戶資料及客戶歷史交易清單各1份在卷足憑,並有下列資料作為佐證:
㈠、【附表】編號一部分,業據證人黃駿飛於警詢時證述明確,且有黃駿飛提供之對話紀錄及網路轉帳紀錄各1份在卷可稽。
㈡、【附表】編號二部分,業據證人 章瑞麟 於警詢時證述明確,且有章瑞麟提供之對話紀錄1份在卷可稽。
㈢、【附表】編號三部分,業據證人陳乃瑜於警詢時證述明確,且有陳乃瑜提供之對話紀錄1份在卷可稽。
㈣、【附表】編號四部分,業據證人張予瑄於警詢時證述明確,且有張予瑄提供之對話紀錄及網路轉帳紀錄各1份在卷可稽。
㈤、【附表】編號五部分,業據證人吳明倫於警詢時證述明確,且有吳明倫提供之對話紀錄及網路轉帳紀錄各1份在卷可稽。
綜上,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故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均堪認定,咸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部分:
㈠、核被告李金泉前揭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
㈡、被告於【附表】所示5次之詐欺取財行為,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三、科刑部分:
㈠、本院審酌被告不思憑己力賺取金錢,僅因缺錢,即向【附表】所示之被害人分別詐得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物品,其動機及行為均可議;且迄今仍未賠償被害人,以減少被害人損失,或獲得被害人諒解,難認犯後態度良好;特別是【附表】編號五部分,利用與其磋商交易之不知情買家陳奕修,先前寄送之身分證照片,以取信吳明倫,造成陳奕修之困擾,亦陷陳奕修於刑事訴追之風險。惟考量被告坦承犯行,兼衡以詐取金額及物品之價值有別,應予不同評價,再思以被告於警詢時自承之智識程度及經濟狀況,各量處如【附表】
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㈡、被告於【附表】所示五次犯行,雖侵害之法益相同,但被害人不同,造成之損害個別,然犯罪時間相近,若實質加總,將逾越被告應承擔之罪責等刑罰累加因素,故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如主文所載之應執行刑及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較為妥適。
四、沒收部分:
㈠、被告於【附表】編號一至五所詐得之現金或物品,皆屬被告之犯罪所得,且均未發還與被害人,各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規定,於【附表】編號一至五之主文欄中諭知沒收;又未據扣案,併依同條第3項規定,諭知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㈡、上開諭知沒收部分,依刑法第40條之2第1項規定,併執行之。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前段、第450條,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第8項、第51條第5款、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自收受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及表明上訴理由),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8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川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8日
書記官王翌翔附錄本件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編號│被害人│詐騙時間及方式│主文│備註│├──┼───┼─────────────┼─────────────┼───────┤│一│黃駿飛│李金泉知悉其並無Switch主機│李金泉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即110年度偵緝││││商品可供販售,見黃駿飛在臉│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字第127號起訴││││書交易市集刊登收購Switch主│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書附表編號1││││機訊息,即於民國109年3月2│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零│││││日某時,以臉書名稱「李金泉│伍佰陸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與黃駿飛聯繫,佯稱:要販│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售Switch主機外加3片遊戲片│,追徵其價額。│││││,價值新臺幣(下同)10,560││││││元云云,並傳送某統一超商交││││││貨便收據截圖照片及「李金泉││││││」駕照照片以取信黃駿飛,致││││││黃駿飛陷於錯誤,依指示於10││││││9年3月3日上午9時45分許,以││││││網路轉帳匯款10,560元至李金││││││泉所有之高雄民強郵局帳戶。││││││惟事後黃駿飛未收到商品,始││││││悉受騙。│││├──┼───┼─────────────┼─────────────┼───────┤│二│章瑞麟│李金泉知悉其並無Switch主機│李金泉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即110年度偵緝││││商品可供販售,見章瑞麟在臉│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字第127號起訴││││書上貼文收購Switch主機訊息│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書附表編號2││││,即以臉書名稱「李金泉」與│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捌│││││章瑞麟聯繫,向章瑞麟佯稱:│仟捌佰貳拾元沒收,於全部或│││││要販售Switch主機加配件加遊│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戲光碟9片云云,並傳送某統│時,追徵其價額。│││││一超商IBON寄貨單截圖照片及││││││「李金泉」身分證照片以取信││││││章瑞麟,致章瑞麟陷於錯誤,││││││依指示分別於109年3月5日15││││││時39分許,匯款9,260元及於││││││109年3月7日匯款9,560元,共││││││計18,820元,至李金泉所有之││││││高雄民強郵局帳戶。│││├──┼───┼─────────────┼─────────────┼───────┤│三│陳乃瑜│李金泉知悉其並無資力,於10│李金泉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即110年度偵緝││││9年3月25日某時,見陳乃瑜在│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字第127號起訴││││臉書刊登販售蘋果IPhone11手│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書附表編號3││││機1支,價值23,500元之訊息│未扣案犯罪所得蘋果牌IPhone│││││,即與陳乃瑜聯繫約定面交,│11手機壹支沒收,於全部或一│││││嗣於109年3月26日22時許,在│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美術館火車站外,李金泉即以│,追徵其價額。│││││不詳方式製作23,500元網路轉││││││帳交易成功之擷圖照片傳送予││││││陳乃瑜,佯稱已轉帳云云,並││││││出示自然人憑證及手機內身分││││││證照片以取信陳乃瑜,致陳乃││││││瑜陷於錯誤,於109年3月26日││││││22時許,在高雄市鼓山區 翠華 ││││││路上美術館火車站外,交付蘋││││││果IPhone11手機1支予李金泉││││││。惟陳乃瑜事後發現未入帳,││││││始悉受騙。│││├──┼───┼─────────────┼─────────────┼───────┤│四│張予瑄│李金泉知悉其並無Switch主機│李金泉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即110年度少連││││商品可供販售,竟於109年5月│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偵字第84號起訴││││3日私訊給張予瑄,向張予瑄│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書附表編號1││││佯稱:有Switch電量加強版之│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壹│││││主機及健身環等商品,欲以11│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500元出售云云,致張予瑄陷│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於錯誤,而依指示於109年5月│追徵其價額。│││││3日22時44分許(起訴書誤載││││││為上午10時44分許),以網路││││││匯款方式,匯款11,500元,至││││││楊士霆(楊士霆涉嫌詐欺取財││││││部分,另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辦中)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戶;嗣由楊士霆依││││││「泉」之指示,持上開帳戶提││││││款卡,將張予瑄所匯入之金額││││││提領一空後,交予「泉」。迨││││││張予瑄至統一超商提貨時,經││││││店員告知提貨人姓名、電話不││││││符,無法提領,始知受騙。│││├──┼───┼─────────────┼─────────────┼───────┤│五│吳明倫│李金泉知悉其並無Switch主機│李金泉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即110年度少連││││商品可供販售,於109年5月2│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偵字第84號起訴││││日見吳明倫在臉書上貼文收購│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書附表編號2││││Switch主機訊息,竟私訊吳明│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元│││││倫佯稱:有Switch主機1台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健身環、馬力歐賽車二手遊戲│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片等商品,欲以12,060元出售│額。│││││云云,並張貼不知情之陳奕修││││││身分證,取信吳明倫,致吳明││││││倫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109││││││年5月4日上午11時57分許,使││││││用手機以網路匯款方式,匯││││││款3千元之訂金,至楊士霆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戶;嗣由││││││楊士霆再依「泉」之指示,持││││││上開帳戶提款卡,將吳明倫所││││││匯款項提領一空後,交予「泉││││││」。嗣吳明倫於109年5月6日2││││││3時50分許,至統一超商提貨││││││時,發現包裹內容物為手套及││││││雨衣,始知受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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