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214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214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元誠第二基金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相對人即債務人 高俊隆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壹仟壹佰叁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2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