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附民字第19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原告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本院98年度易字第87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理由如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乙○被訴毀損案件(即本院98年度易字第871號),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依據首揭說明,原告甲○○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亦失所附麗,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9月30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張淑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鄭嘉惠中華民國98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