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除字第11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除字第110號聲請人甲○○訴訟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司催字第57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3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3月24日
民事庭法官黃倩玲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8年3月24日
書記官莊福來┌───────────────────────────────────────────────────┐│股票附表:98年度除字第110號│├──┬───────────────┬──────────────┬────┬───┬────┬───┤│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001│正新橡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6NX00000000││1│6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