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89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8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893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9年度執聲字第6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判決確定,在臺灣桃園女子監獄執行中,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查受刑人⑴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786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復經臺灣高等法院於民國97年4月9日以97年度上訴字第602號(實體)判決駁回上訴確定;⑵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1083號判處有期徒刑7月、4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復經臺灣高等法院於97年5月14日以97年度上訴字第1150號(實體)判決駁回上訴確定;臺灣高等法院就上述各罪所處之刑,另以97年度聲字第2986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
6月確定;⑶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97年
8月8日以97年度訴字第906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7月,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確定;⑷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97年10月31日以97年度訴字第1534號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本院就前述各罪所處之刑,另以98年度聲字第
431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上開有期徒刑1年
6月與有期徒刑1年2月接續執行,受刑人於97年8月13日入監執行,且經法務部於99年8月24日以法矯字第0999036508號核准假釋,其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0年4月7日,經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62日,縮短刑期後之刑期屆滿日為100年2月4日等情,有法務部矯正司函文所附臺灣桃園女子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稽。聲請人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提出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9月6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張婷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99年9月6日
書記官洪佳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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