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1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除字第1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除字第18號聲請人 張舜程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125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3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4月15日
民事民事第二庭法官蔡碧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0年4月15日
書記官鄭蕉杏附表:110年度除字第18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備考號001 楊承翰 合作金庫銀行北港分行110年1月31日28,500元DY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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