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亡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亡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死亡宣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亡字第10號聲請人 林寳蓮 上列聲請人聲請死亡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王郁文 (男,民國00年0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設籍:臺南市○○區○○0號)於民國108年8月3日下午12時死亡。
聲請費用由王郁文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之子王郁文(未婚、無子女)於民國101年8月3日失蹤,迄今已逾7年,爰聲請宣告王郁文死亡等語。
二、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受死亡宣告者,以判決內所確定死亡之時,推定其為死亡;前項死亡之時,應為前條各項所定期間最後日終止之時,民法第8條第1項、第9條第1項、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之子王郁文於101年8月3日失蹤,生死不明,前經本院依職權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於109年6月8日將該公示催告揭示於本院公告處,而上開陳報期間已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其生死者陳報其所知,是聲請人聲請為失蹤人之死亡宣告,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又王郁文自101年8月3日失蹤,計至108年8月3日屆滿7年,自應推定是日下午12時為其死亡之時,爰依法宣告之。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3月5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育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3月5日
書記官賴佳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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