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1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給付電信費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00號原告固德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吳貴妹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威傑 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前經原告聲請本院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26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5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3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立青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3月11日
書記官劉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