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撤緩字第8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撤緩字第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撤緩字第88號聲請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賢棟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過失傷害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11
0年度執聲字第8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賢棟於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一○九年度交簡上字第一五六號刑事判決所受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林賢棟前因犯過失傷害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於民國110年3月18日以109年度交簡上字第
156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緩刑2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於緩刑期間內接受法治教育2場次,於110年3月18日確定在案。茲因惟受刑人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下稱高雄地檢署)傳喚、命令參加法治教育,均未向高雄地檢署報到亦未完成法治教育,違反刑法第74條第2項第8款所定負擔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有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所定得撤銷緩刑宣告之情形,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規定聲請撤銷受刑人之緩刑宣告。
二、按緩刑之宣告應撤銷者,由受刑人所在地或其最後住所地之地方法院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6條定有明文。次按緩刑宣告,得斟酌情形,為預防再犯所為之必要命令;又受緩刑之宣告,而違反第74條第2項第1款至第
8款所定負擔情節重大者,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其緩刑宣告,刑法第74條第2項第8款、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分別定有明文。
又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所稱「情節重大」,係指犯罪行為人顯有履行負擔之可能,而隱匿或處分其財產、故意不履行、無正當事由拒絕履行或顯有逃匿之虞等情事而言。
是以法院於審查檢察官聲請撤銷緩刑之案件時,即不應僅以犯罪行為人違反刑法第74條第2項第1款至第8款所定負擔,即必然撤銷緩刑,而應詳加審認其違反緩刑所定負擔,是否有上述立法理由所例示「顯有履行負擔之可能,而隱匿或處分其財產」、「故意不履行」、「無正當事由拒絕履行」或「顯有逃匿之虞」等而足認「情節重大」,並足認有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之情事。次按受保護管束人在保護管束期間內,應遵守左列事項:
二、服從檢察官及執行保護管束者之命令;受保護管束人違反第74條之2各款情形之一,情節重大者,檢察官得聲請撤銷保護管束或緩刑之宣告,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2第2款、第74條之3第1項亦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一)本件受刑人之住所位在高雄市美濃區一情,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1份附卷可稽,足認受刑人住所地位於本院轄區,揆諸首揭規定,本院就本案應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受刑人因犯過失傷害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於110年
3月18日以109年度交簡上字第156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緩刑2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於緩刑期間內接受法治教育2場次,於110年3月18日確定在案,此有上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是此部分事實,首堪認定。
(三)受刑人於受緩刑之宣告確定後,經高雄地檢署通知其於11
0年6月2日、同年8月23日、同年10月6日參加法治教育,惟受刑人均未到場等情,有高雄地檢署電話紀錄單、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0年4月29日雄檢 榮丁 110執護命71字第1100028326號函暨送達證書、110年7月14日雄檢榮丁110執護命71字第1100043569號函暨送達證書、110年8月26日雄檢榮丁110執護命71字第1100053902號函暨送達證書、高雄地檢署緩起訴處分被告暨緩刑受保護管束人法治教育(通識課程)點名表在卷可憑,是受刑人經合法通知,未前往高雄地檢署報到,參加法治教育2場次,且受刑人於緩刑期間內並無在監在押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可佐,而於該期間內猶未遵期報到,顯見受刑人係在可參加法治教育之情形下,無正當理由拒不服從檢察官執行法治教育之處遇命令,足認受刑人確有違反第74條第2項第8款所定負擔之情形,且情節重大。況本院就此傳喚受刑人到庭表示意見,受刑人經合法傳喚未到庭,有本院送達證書、刑事報到單、訊問筆錄附卷可佐,顯然未珍惜法院給予其緩刑宣告之自新機會。綜合上情,足認受刑人無正當事由拒絕履行負擔,其並無履行負擔之意願,情節實屬重大,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從而,聲請人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規定,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2第2款、第74條之3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月6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張瑾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1年1月7日
書記官林瑞標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