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7年度板小字第3852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聲 請 人 丙○○
相 對 人 乙○○
上聲請人因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本院裁
定如下:
主文
選任丙○○於本院九十七年度板小字第三八五二號給付信用卡帳
款事件,為被告乙○○之持別代理人。
事實及理由
一、查聲請意旨略以:被告乙○○於民國97年7月14日經三軍總
醫院證明其智能退化已超過2年,其無法自理日常生活,需
家人照顧,而被告乙○○之子 劉樹仁 及女兒 劉台鳳 均居住美
國,其對於被告乙○○之就養、就醫與法務代理生後事與財
產等事務,均授權聲請人丙○○為代理人。因聲請人業已委
請律師辦理被告乙○○禁治產宣告之聲請,而原告甲○○○
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提起本院97年度板小字第3852號給付
信用卡帳款事件,被告乙○○無答辯能力,有為其選任特別
代理人,爰聲請鈞院裁定選任被告之子劉樹仁之配偶 蔡昌萍
之弟即聲請人丙○○為其特別代理人等情,業據聲請人丙○
○提出該相對人即被告乙○○之醫院診斷證明書及相對人子
女劉台鳳之經駐外機構認證之授權書一份可認為屬實,是認
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6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楊志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台北縣板橋市○○
路○段○○巷○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曹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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