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2年度聲字第49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2年聲字第4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四九六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脫逃等數罪,所處詳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柒月。併科罰金新台幣壹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玖佰元即銀元叁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甲○○因脫逃、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聲請人所附之定執行案件一覽表誤繕為國家安全法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聲請人所附之定執行案件一覽表罰金部分誤繕為銀元十萬元),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有關案卷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另罰金刑部分雖無定其應執行刑之必要,但應併科執行,附此敘明。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台幣條例第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七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葉騰瑞
法官黃國忠法官江國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嗣瑩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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