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司催字第1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催字第170號聲請人 呂滄烈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東森寬頻電信股份有限公司(現已變更為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東森寬頻電信股份有限公司(現已變更為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股票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股票。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股票,本院將宣告該股票為無效。中華民國101年3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股票及其它證券附表:101年度司催字第170號│├─┬───────────────┬──────────────┬───┬────┬───┤│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備考││號││││││├─┼───────────────┼──────────────┼───┼────┼───┤│1│東森寬頻電信股份有限公司│89ND-0000000│1│1000││├─┼───────────────┼──────────────┼───┼────┼───┤│2│東森寬頻電信股份有限公司│89ND-0000000│1│1000││├─┼───────────────┼──────────────┼───┼────┼───┤│3│東森寬頻電信股份有限公司│89ND-0000000至89ND-0000000│10│1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