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117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11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1175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開受刑人因殺人未遂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5年執聲字第626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查本件受刑人甲○○前因殺人未遂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8年2月確定,經送監執行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民國95年
3月15日核准假釋在案,縮刑後之刑期終結日期為98年5月12日,而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經本院審核後,核與法律規定相符,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3月28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蔡川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3月28日
書記官邱秋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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