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司票字第40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司票字第40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9年度司票字第4053號聲請人 譚裕俊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TAMANIGLINDADANDA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按本票之提示日應在到期日後(本件本票到期日為109年4月18日),而在聲請本票裁定日前(本件聲請於109年6月29日),故請台端表明是否曾持系爭本票向相對人為付款之提示?(因本件本票有載到期日,「可僅表明有無提示即可」,又提示不得僅以簡訊通知)。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7月2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曾婷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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