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45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458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代理人 廖見賢 相對人即債務人 薛由財
薛崴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23,223,936元,及自民國111年11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99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1年12月30日起至112年6月29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0.1995計算之違約金,自民國112年6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0.399計算之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9個月計算為限,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4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思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