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89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8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八九六號
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九十二年度聲沒字第二四八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貳柒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定有明文。次按,查獲之毒品及專供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二年度毒偵緝字第一0九號,被告甲○○施用毒品案件,經獲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貳柒公克),經送驗結果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份,此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鑑識中心九十二年三月十日北市鑑毒字第一二二四號、九十二年七月三日北市鑑毒字第三0二號鑑驗通知書在卷足憑,因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等語,經核與前項規定並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五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張國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佳君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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