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80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802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亨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世鴻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全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補繳裁判費。
二、查聲請狀之相對人名稱與統一發票之買受人名稱不符,請釋明正確之相對人名稱(「全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或「全省科技有限公司」?)。
中華民國104年4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