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促字第112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促字第112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促字第11217號債權人韓國公司HYDISTechnologiesCo.Ltd.法定代理人Liu,Chi–Cheng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提出符合請求金額之聲證五請款單之完整中文譯文,並提出前開請款單已經債務人讀取或收受之文件影本,或提出已催告債務人給付符合請求金額之釋明文件影本(如寄發存證信函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等)。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0年9月16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0年9月16日
書記官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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