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交附字第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致死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三年度交附字第七七號
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蔡淑媛
吳敏蕙 張名賢 被告丙○○被告甲○○○○運股份有限公司右一人法定代理人 呂良宗 右被告因本院九十三年度交訴字第五八號業務過失致死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四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