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交易字第48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交易字第4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交易字第481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清海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於民國106年8月29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主文關於「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記載,應更正為「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累犯」。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事實及理由欄援引之起訴書內文,對於累犯之記載甚名,故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主文關於「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記載,未記載累犯,顯係誤寫,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自應裁定更正。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1月28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張佳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8日
書記官楊憶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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