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940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9405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債務人 李忠華 債務人 簡麗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柒萬壹仟叁佰玖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一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李忠華前就讀稻江科技暨管理學院,邀同債務人簡麗雲為其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金額新臺幣234780元,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休學)或退伍後滿一年之次日起開始攤還本息。
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逾期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逾期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按逾期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惟債務人李忠華自106年11月1日起即未依約履償債務,迄今尚欠本金新臺幣171392元,及詳如金額欄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迭經追討無效,依借據之約定,借款人逾期不繳付本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另債務人簡麗雲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擔負連帶清償責任。
釋明文件:借據、放出查詢單、利率資料、借保人基本資料各壹份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4月9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