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司執消債清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0號債務人甲○○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
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以98年度消債清字第39號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附卷足憑(見本院卷第4頁)。再查,債務人之財產僅有對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告價值新臺幣1萬2,540元之投資乙筆,此有債務人財產歸屬資料清單附卷可稽(見本院98年度消債清字第39號卷,下稱聲請卷,第54頁)。再參酌債務人配偶 吳根景 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土地登記第二類騰本(見聲請卷第57頁;本院卷第46頁),吳根景名下雖有持分9分之1,位於○○區○○段○○段○○○號地號之田地乙筆,惟上開田地為吳根景因繼承無償取得者,債務人無行使夫妻間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之可能。綜上,堪認本件債務人之財產應不敷清償財團費用及財團債務,自應終止本件清算程序,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9年9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