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4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4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440號上訴人台北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甲○○上訴人就其與被上訴人乙○○、丁○○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對於民國95年08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5年10月11日裁定,限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95年10月13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1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邱瑞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11月7日
書記官賴成育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