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4年度附民字第470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470號

原告 羅淑茂

被告 林韋宏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上訴字第149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25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張惠立

法官廖怡貞

法官戴嘉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高建華

中華民國114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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