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35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358號債權人板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道明 債務人 賴水波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伍萬肆仟肆佰零捌元,及其中肆萬柒仟伍佰玖拾柒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前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前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貳萬肆仟零貳元,及其中貳萬貳仟貳佰貳拾陸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二十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依上開本金金額貳萬貳仟貳佰貳拾陸元計付千分之二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1月8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