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60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6030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55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連續攜帶兇器、毀壞安全設備竊盜罪,減為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 張國炫 於民國95年1月7日至95年6月17日犯加重竊盜罪,經本院以95年度簡上字第276號判決(偵查案號: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2829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2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張淑華以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嘉惠中華民國96年10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