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6年度豐補字第22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豐補字第226號
原   告 安筌建設有限公司
兼上1人
法定代理人  劉一信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政助 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0
0,000元,應徵裁判費14,8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
不繳即駁回本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7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孟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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