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0年度司拍字第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0年司拍字第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拍字第43號聲請人台東縣新港區漁會法定代理人 李隆榮 代理人 洪正憲 相對人 陳麗珠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又不動產所有人於設定抵押權後,將不動產讓與他人,其抵押權不因此受影響,為民法第873、867條所明定。故抵押債權屆期未受清償時抵押物縱已移轉第三人所有,抵押權人仍得追及其物行使抵押權。又上開規定,於民法物權編修正施行前設定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81條之17及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1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案外人 廖盛德 於民國91年5月28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設定新臺幣(下同)1,04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為擔保案外人即借款人廖 陳芳玉 對聲請人現在及將來所負一切債務之清償,存續期間自91年5月28日起至121年5月28日止,債務清償期、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約定清償日期、利率及計收標準,並辦畢抵押權設定登記在案,嗣於92年1月21日,辦理變更權利價值為1,300,000元。案外人 廖陳芳玉 於98年5月8日邀同案外人廖盛德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1,400,000元,約定利息按週年利率1.5%計算,借款期限自98年5月8日起至113年5月8日止,分期每月攤還本息一次。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加付違約金。又本件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嗣於100年6月15日移轉登記予相對人陳麗珠。詎自100年3月8日止,即未繳納本息,尚餘欠本金1,245,300元及如上述計算之利息、違約金,屢經催討,迄未清償,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聲請人上項主張,業據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移轉變更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農業發展基金貸款借據影本、放款戶交易明細共用查詢單等為證。又相對人陳麗珠、案外人廖陳芳玉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規定,定期通知其就本件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而迄未陳述。從而,經核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8月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附表:100年度司拍字第43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1│臺東縣│成功鎮│ 忠仁 ││1011│建│65.91│全部│陳麗珠所有│└─┴───┴────┴────┴────┴────────┴─┴──────┴─────────┴──────┘┌──────────────────────────────────────────────────────────────┐│附表(建物)︰100年度司拍字第43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附屬建物││││編│建│││├─┬─┬─┬─┬─┬─┬─┬─┬─┬─┬──┬─┼────┬─┬─┤權利│││││││主要建築│主│主│主│主│主│主│主│主│主│主│主建│合│主要建│面│面││││││建物門牌│基地坐落││建│建│建│建│建│建│建│建│建│建│物層││││積││備考││││││材料及│物│物│物│物│物│物│物│物│物│物│次及││築材料││││││號│號││││層│層│層│層│層│層│層│層│層│層│面積││││單│範圍│││││││房屋層數│次│次│次│次│次│次│次│次│次│次│⑪│計│及用途│積│位│││││││││及│及│及│及│及│及│及│及│及│及││││││││││││││面│面│面│面│面│面│面│面│面│面││││││││││││││積│積│積│積│積│積│積│積│積│積││││││││││││││①│②│③│④│⑤│⑥│⑦│⑧│⑨│⑩││││││││├─┼─┼──────┼────┼────┼─┼─┼─┼─┼─┼─┼─┼─┼─┼─┼──┼─┼────┼─┼─┼───┼───┤│0│2│中山東路6號│忠仁段│二層加強│2│4│││││││││1︽│8│││平│全部│陳麗珠││0│3││1011地號│磚造住家│7│2│││││││││4騎│4│││方││所有││1│4│││用│.│.│││││││││.樓│.│││公│││││││││8│0│││││││││2︾│0│││尺│││││││││2│3│││││││││1│6││││││└─┴─┴──────┴────┴────┴─┴─┴─┴─┴─┴─┴─┴─┴─┴─┴──┴─┴────┴─┴─┴───┴───┘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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