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聲字第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司聲字第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返還擔保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聲字第80號聲請人 楊國男 相對人 王顏明 捉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一0七年度存字第九一一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臺幣叁拾貳萬柒仟伍佰肆拾伍元,准予返還。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假處分事件,聲請人前遵本院107年度裁全字第74號民事裁定,為擔保假處分,曾提供新臺幣327,545元為擔保金,並以本院107年度存字第911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聲請人已與相對人即受擔保利益人簽訂協議書及臺南市安南戶政事務所之印鑑證明各一份,同意聲請人領回其所提存之上開提存物,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2款規定,請求裁定准予返還本院107年度存字第911號提存事件所提存之系爭擔保金等語。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業據提出本院107年度裁全字第74號民事裁定、107年度存字第911號提存書等影本各一件,及協議書、臺南市安南戶政事務所之印鑑證明各一份為證,復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7年度司執全字第378號假扣押執行卷、本院107年度裁全字第74號假扣押裁定卷及本院107年度存字第911號擔保提存卷等卷宗,核無不合,是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5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5月24日
書記官曾建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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