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4年度台聲字第114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台聲字第114號

聲請人

即被上訴人 陳亨明

法定代理人 陳荷珍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 陳令偉 等間請求返還不動產等事件(本院113年度台上字第2244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四萬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魏大喨

法官李瑜娟

法官林玉珮

法官周群翔

               法官胡宏文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謝榕芝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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