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重附民字第17號
原告 郭明維
郭 陳錦霞
上三人
訴訟代理人 謝庭恩 律師
被告 李柏彥
上列被告因損害賠償案件(本院刑事案件:113年度訴字91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9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黃弘宇
法官羅杰治
法官高健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慈思
中華民國114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