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重附民字第17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重附民字第17號

原告 郭明維

郭昭男

陳錦霞

上三人

訴訟代理人 謝庭恩 律師

被告 李柏彥

上列被告因損害賠償案件(本院刑事案件:113年度訴字91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9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黃弘宇

法官羅杰治

法官高健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慈思

中華民國114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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