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4年度雄簡字第8301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中央信託局股份有限公司北高雄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2號
上列當事人間94年度雄簡字第8301號給付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4
年11月14日上午10時45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
一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周宛瑩
  書記官 黃美玲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壹萬伍仟伍佰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
息暨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未給
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消費性借款契約書、貸款清償查詢表
、放款帳卡明細及中央信託局基本放款利率變動表為證,經
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堪認原告主
張之事實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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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4年度雄簡字第8301號│
├──┬─────┬──────────────────┬─────────────────┤
│編號│金額│利息│違約金│
││(新台幣)├──────┬──────┬────┼───────┬─────────┤
│││起日(民國)│迄日(民國)│年利率│起迄日(民國)│違約金計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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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貳萬玖仟零│94年08月01日│清償日│8.005﹪│94年9月2日起│其逾期在六個月以│
││參拾陸元││││至清償日止│內者,按前開利率│
│││││││百分之十,逾期超│
│││││││過六個月者,按前│
│││││││開利率百分之二十│
│││││││計算之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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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壹拾捌萬陸│94年07月04日│清償日│7.905﹪│94年8月5日起│其逾期在六個月以│
││仟肆佰陸拾││││至清償日止│內者,按前開利率│
││肆元│││││百分之十,逾期超│
│││││││過六個月者,按前│
│││││││開利率百分之二十│
│││││││計算之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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