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交字第9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2年度交字第9號原告 洪子勻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提起本件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另原告起訴狀未載明被告機關之代表人,應補正記載其代表人為「 張淑娟 」,並應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及其繕本或影本1份到院,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2月1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謝琬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2月1日
書記官林麗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