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0年度台聲字第10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0年台聲字第10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請求同意房屋重建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年度台聲字第一○二一號聲請人 許麗珠
張家仁 許素珠 許麗紅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南投縣竹山鎮農會間請求同意房屋重建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二月十日本院裁定(九十八年度台聲字第九三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對於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七第二項規定預納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九十八年度台聲字第九三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據預納裁判費,前經本院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一○○年九月七日對許麗紅送達、同年月八日對許麗珠、張家仁送達、同年月九日對許素珠寄存送達,於同年月十九日生送達效力,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茲已逾期,迄未據補正,其聲請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七條、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顏南全
法官林大洋法官鄭傑夫法官陳玉完法官盧彥如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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