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55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55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559號
債權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代理人 簡子晏 債務人華鴻食品企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何美珠 債務人 何東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㈠新臺幣壹仟零伍萬玖仟柒佰貳拾肆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違約金,㈡美金肆拾萬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1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鐘雅欣┌─────────────────────────────────────────────┐│附表一│├─┬──────┬──────────────┬───────────┬─────────┤│編│本金│利息計算期間及利率│違約金計算期間│違約金年利率││號│(新臺幣)├──────┬───┬───┼───────┬───┼────┬────┤│││起算日│截止日│年利率│起算日│截止日│逾期在六│逾期超過││││(民國)│││(民國)││個月以內│六個月│├─┼──────┼──────┼───┼───┼───────┼───┼────┼────┤│1│3,559,724元│110年12月1日│清償日│3.07%│110年12月2日│清償日│0.307%│0.614%│├─┼──────┼──────┼───┼───┼───────┼───┼────┼────┤│2│6,500,000元│110年12月1日│清償日│2.25%│110年12月17日│清償日│0.225%│0.45%│└─┴──────┴──────┴───┴───┴───────┴───┴────┴────┘┌──────────────────────────────────────────────────┐│附表二│├─┬──────┬───────────────────┬───────────┬─────────┤│編│本金│利息計算期間及利率│違約金計算期間│違約金年利率││號│(美金)├──────┬──────┬─────┼───────┬───┼────┬────┤│││起算日│截止日│年利率│起算日│截止日│逾期在六│逾期超過││││(民國)│││(民國)││個月以內│六個月│├─┼──────┼──────┼──────┼─────┼───────┼───┼────┼────┤│1│101,500元│110年12月1日│清償日│6.07%│110年10月15日│清償日│0.607%│1.214%│├─┼──────┼──────┼──────┼─────┼───────┼───┼────┼────┤│2│169,600元│110年12月1日│清償日│6.07%│110年10月27日│清償日│0.607%│1.214%│├─┼──────┼──────┼──────┼─────┼───────┼───┼────┼────┤│3│128,900元│110年12月1日│110年12月2日│2.85866%│110年12月28日│清償日│0.607%│1.214%│││├──────┼──────┼─────┤│││││││110年12月3日│清償日│6.07%│││││└─┴──────┴──────┴──────┴─────┴───────┴───┴────┴────┘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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