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337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33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3372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4年10月2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判決後10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49條規定甚明。本件上訴人係民國94年11月11日收受本院判決正本,有送達証書存卷可稽。乃遲至94年12月5日始行上訴,顯已逾越上訴期間,其上訴即屬違背法律上之法律之程式,應予駁回。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12月9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莊珮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4年12月9日
書記官蔡妮君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