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小字第108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廖國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AB000-H109237(真實姓名詳卷)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5月14日本庭第一審判
決,提起第二審上訴(上訴人於書狀上記載「抗告」、「110年
4月14日所為之裁定」應均屬誤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第2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以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應
補正之事項如下:
一、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
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準用第441條第1項第
3款規定),並依上開聲明繳納裁判費。
二、如未補正上開事項,本件即認上訴人係就原審判決不利於上
訴人部分全部提出上訴,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3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扣除上訴人已繳納
之1,000元,尚應補繳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4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筱涵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張峻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