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20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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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2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204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連庭葦上列被告連庭葦因詐欺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法律修正,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000年0月0日下午2時10分在本院刑事第一法庭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中華民國113年8月20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張恂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美鳳中華民國113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