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交簡上字第2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交簡上字第210號上訴人即被告 連浚翔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不服本院111年度交簡字第2422號中華民國111年10月27日第一審刑事簡易判決(起訴案號:
111年度偵字第8077號),提起上訴,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查上訴人即被告(以下逕稱上訴人)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嗣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刑事簡易判決,提起上訴,經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於民國112年6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裁定再開辯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7月3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張瑋珍
法官翁碧玲
法官彭志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7月31日
書記官林晏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