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8年度雄司小調字第2702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司小調字第2702號
聲 請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送達代收人  梁永林
相 對 人  張惠美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7月31日所為之裁
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之記載,應更正
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
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日
高雄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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