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附民字第13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附民字第1341號原告 黃忠仁 被告 劉竑均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13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4月22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胡慧滿
法官戴筌宇法官胡家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4月22日
書記官簡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