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壢簡字第144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違反空氣污染防治法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1年度壢簡字第1447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仁銘上列被告因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年度偵字第1313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陳仁銘犯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四十九條第一項之不遵停工命令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所犯法條除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外,並補充:爰審酌被告陳仁銘前經桃園縣政府裁令停工,未遵行停工命令而復工,嗣經查獲後,雖短暫停工後,仍再度復工,難認其有悔悟之意,兼衡其之素行、智識程度、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所生之危害及犯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9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11月9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吳為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魏里安中華民國101年11月9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9條第1項規定:
公私場所不遵行主管機關依本法所為停工或停業之命令者,處負責人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