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勞訴字第6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勞訴字第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老年給付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勞訴字第69號原告 李鑒賢 被告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法定代理人 羅五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老年給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理由
一、按普通法院認其無受理訴訟權限者,應依職權裁定將訴訟移送至有受理訴訟權限之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31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主張:本人已退職六年多,也滿65歲退休年齡,退職後多次向勞工保險局申請老年給付,全遭退件止付。對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老年給付科拒絕給付,不合情理,應給予老年給付。請勞工保險局給付老年給付金額新台幣1,586,947元等語。
三、查本件係原告不服被告民國104年2月4日保普老字第00000000000號函所為對其所申請一次給付勞保老年給付暫行拒絕給付之處分而涉訟(本院卷第15頁),核屬對於公法上金錢給付之爭議,普通法院並無受理訴訟權限者,自應依職權裁定將本件訴訟移送至有受理訴訟權限之台北高等行政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第31條之2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5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以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5年5月24日
書記官蔡忠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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