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更一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訴更一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更一字第2號上訴人即原告 蔡啟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民間全民電視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7年1月17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僅請求被告賠償1元,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2月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蔡政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2月9日
書記官李婉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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