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7年度中小字第4422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上榮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1月13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仟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受合法之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
場,經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之情形,爰依原告
之聲請,准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下同)97年8月21日委託其施
作扶手梯1組,總價金新臺幣(下同)12,000元,原告已依
約在被告指定之臺中縣太平市○○路○○巷○○弄○號施作完畢
,被告於97年10月24日已給付6,000元,尚積欠價金6,000元
,履經催討均未清償,為此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被告應
給付原告6,000元。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情節相符之請款明細對帳
單為證,堪信為真實。被告經合法通知,既未於言詞辯論期
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為爭執,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80條第3項、
第1項之規定,視同自認,堪信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正。從
而,原告依承攬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之金
額,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小額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鍾貴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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