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185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18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1859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鄧婞娣(原名鄧春香)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4年度聲沒字第7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仿冒香奈兒商標圖樣之衣服壹件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鄧婞娣因違反商標法案件,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3年度偵字第16800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香奈兒商標圖樣之衣服1件,為仿冒品,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鄧婞娣因前揭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3年度偵字第16800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乙節,經本院核閱卷宗屬實,並有該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而扣案香奈兒商標圖樣之衣服1件,業經鑑定為仿冒品,亦有鑑定證明書1份附卷可佐,應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不論該物品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是聲請人本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5月23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呂世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梁晏綺中華民國105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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