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7年度原訴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7年原訴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原訴字第15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智威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丁經岳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緝字第42號),於審理中之羈押期間經看守所檢具診斷資料轉送本院,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智威准予戒護在外醫治。
理由
一、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看守所108年8月23日東所衛字第10830000700號函意旨略以:被告許智威於民國108年8月23日因罹患愛滋病及肺炎等病,所內醫院不能為適當之治療,經衛生福利部臺東醫院醫師囑言:「許智威因發燒等症狀,於108年8月22日至本院急診就醫,經診斷為罹患愛滋病及肺炎等疾病,於同日入住一般病房治療」,爰依羈押法第22條規定,報請本院處理等語。
二、按被告現罹重病,在所內不能為適當之治療,或因疾病請求在外醫治者,應由看守所檢具診斷資料,速轉該管法院裁定或檢察官處理。看守所長官認為有緊急情形時,得先將被告護送至醫院治療,並即時陳報該管法院或檢察官處理,羈押法第22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有上開因疾病需在外醫治之情事,業據看守所提出被告之衛生福利部臺東醫院診斷證明書附卷可稽,本院審核有關資料,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
四、依羈押法第2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8月27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吳宗航
法官蔡立群法官蔡政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陳憶萱中華民國108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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