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10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1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107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培蒼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1年度執聲付字第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培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培蒼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並於民國109年5月31日送監執行(109年5月30日留置警局折抵刑期1日,110年8月3日至110年9月8日插接執行另案觀察勒戒37日,應順延庭期37日),嗣經法務部於111年1月5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1年1月5日法授矯字第11001885001號函附之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日期及文號:111年1月5日法矯署教字第11001885001號)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等卷證資料,認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是聲請人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核無誤,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月11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鄭淳予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方信琇中華民國111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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