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南小補字第35號
原 告 莊鳳瑛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東極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捌萬元,應繳第
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
第2項及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
內向本院(臺南市○○路○段○○○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
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林福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吳幸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