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218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218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2185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新加坡商星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亮丞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萬榮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許勝發許顯榮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所請求之違約金似與所提授信綜合額度契約不符,請 陳明 本件聲明之違約金請求依據為何?並再為表明本件之請求標的。
中華民國100年9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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